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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黄玉堂与江利兴、徐凤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堂,江利兴,徐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584号申请人:黄玉堂,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江利兴,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徐凤妹,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玉堂与被申请人江利兴、徐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玉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利兴、徐凤妹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证金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利兴、徐凤妹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