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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栋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5号被执行人:连云港栋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XXX号北1、2西1号楼221室。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栋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沪72民初863号之一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交纳罚款义务,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云港栋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连云港栋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学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