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仕芬与赵通席、文山显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芬,赵通席,文山显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18号原告:王仕芬,女,1982年8月14日生,傣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被告:赵通席,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文山市。被告:文山显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724794600,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金石路丽晶园小区57幢6号。法定代表人:李道龙。原告王仕芬与被告赵通席、文山显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仕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仕芬负担。审判员 赵 玲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