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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缙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在缙云县舒洪镇姓王村振兴东路95号家中卧室内多次容留王某5、潜尹某、潘某、朱某、王某2、樊某、王某4、李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015年2、3月期间,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王某5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2、2015年2、3月期间,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潜尹某、潘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3、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潘某、“辉儿”(外号,身份不明)、“兔子”(外号,身份不明)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朱某、王某2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5、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樊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6、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王某4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7、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潜尹某、李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8、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潜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9、2016年的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清在家中容留樊某、“珍珍”(外号,身份不明)及“珍珍”的一名女性朋友(身份不明)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另查明,被告人李清于2017年2月19日到缙云县公安局舒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清于2017年3月9日检举揭发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吕某某涉嫌赌博案的犯罪线索,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清的供述,证人王某5、潜尹某、潘某、李某、朱某、王某2、王某4、樊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立功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清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清的上述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贤仕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