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本立与被执行人张渊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445号刘本立申请执行张渊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本立于2017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渊浩给付欠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止,被执行人张渊浩已给付的2.3万元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75元、执行费5298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渊浩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渊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张渊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