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瑞丽京云侨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瑞丽广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丽京云侨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广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瑞丽京云侨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瑞丽广义经贸有限公司。关于瑞丽京云侨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瑞丽广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瑞丽广义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瑞丽京云侨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2017)云31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2900元,执行费:2194元,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瑞丽广义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52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民初318号、(2017)云31民终10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