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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延法执字第2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袁树丽与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郭武拖欠货款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丽,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延法执字第2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袁树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郭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孙永和,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袁树丽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2005)延民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44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31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2日以另案作出(2005)延法执字第2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原亚麻原料厂)所有的位于肇州县肇州镇团结街厂区内房屋5栋(产权证号分别为:######,建筑面积分别为:1016平方米、1050平方米、275平方米、620平方米、56平方米)及养生塔2栋。作出(2005)延法执字第2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誉亚麻制品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肇州县####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房产已抵押他人暂不处置,同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泊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