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宝荣与被执行人姚树臣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荣,姚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杜宝荣,女,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被执行人姚树臣,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杜宝荣与被执行人姚树臣生命权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维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