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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姜友香与李传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友香,李传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姜友香,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传定,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传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