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某支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丰金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