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昇、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昇,于强,于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昇,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友芬,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昇与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的银行存款4052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