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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昇、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昇,于强,于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昇,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友芬,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昇与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强、于友芬的银行存款4052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