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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索才让当智与被告张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才让当智,张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941号原告:索才让当智,男,1995年9月9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农业大学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现住甘肃省农业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周,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斌,男,199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和平新村,现住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原告索才让当智与被告张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才让当智、被告张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索才让当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被告张玉斌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28000元,于当日出具借条,原告当场以现金及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被告借款。事后,被告分别于6月29日、7月11日、7月14日、7月18日、8月2日、10月8日六次向原告偿还了18000元,剩余10000元一直未还。被告张玉斌辩称,2016年6月自己和朋友姚成合作开酒吧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钱。6月19日,原告书写借11000元、借17000元,总额为28000元的借条两张,由自己签字后,原告实际出借25000元打到姚成的支付宝账户,借条上多写的3000元,原告说是利息。6月22日因自己此时没有原告账户无法直接还款,便通过姚成支付宝账户归还原告10000元。6月29日、7月11日、7月14日、7月18日、8月2日、10月8日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行账户归还原告18000元。自己已偿还原告28000元,不欠原告的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被告签名的借条二张,姚成签名的借条一张,原告和被告的短信聊天记录,原告和姚成的短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被告和原告的短信聊天记录,被告和姚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和原告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和原告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和姚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原告和姚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对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9日,索才让当智书写内容为“甲方张玉斌,乙方才让当智,今日甲方借乙方11000元(大写一万一仟元人民币),立字据为证,于15日内规定期限归还,逾期不还,则另行负责及还款”的借条和内容为“甲方张玉斌,乙方才让当智,今日(2016.6.19)甲方借乙方17000元(一万七仟元人民币),于2016.6.20规定时间归还,若有逾期,则另行归还金额并承担责任”的借条各一张,由张玉斌签字确认后,索才让当智将25000元打入张玉斌朋友姚成的支付账户内。同月22日18时39时,张玉斌向姚成支付宝账户转款13000元,同日20时33分,姚成向索才让当智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0元。6月29日、7月11日、7月14日、7月18日、8月2日,张玉斌通过支付宝转账分别给索才让当智账户内转入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元、5000元,合计14000元。10月8日张玉斌通过微信给索才让当智转款1000元、通过银行卡转给索才让当智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借款、还款数额及时间无异议,争议焦点是:2016年6月22日20时33分原告收到的10000元是否是被告的还款。对于该10000万元,被告主张系其通过姚成归还给原告的借款;原告则认为,姚成此前欠自己6500元和一辆价值4800元的摩托车,合计11300元,自己给姚成免去零头按10000元算,该10000元正是姚成的还款,而并非被告的还款。对于该10000元的性质,本院评判如下:一、2016年6月22日18时39分被告给姚成支付宝账户转款13000元,20时33分原告即收到姚成支付宝账户转款13000元,时间和金额均能衔接。二、6月19日原告给被告打入借款款项25000元时,便是打入姚成支付宝账户。被告6月22日归还原告10000元通过姚成支付宝账户转款,与实际情形并不相悖。三、原、被告短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对于10000元是通过姚成支付宝账户转账给原告还款的说法一直稳定。且在2016年7月27日,原告对被告说“姚成欠我6500元和摩托车款4800元,一共11300元。张玉斌欠我11000元加17000元,一共28000元。中间拖欠利息已不计算。还了9000元,剩余金额共计30300元”;被告对原告说“姚成原来给你转过我的一万。你看一下”;原告说“嗯。那还剩20300元”。该聊天信息表明,原告确认被告通过姚成转账还款10000元。四、原告与姚成短信聊天内容显示:2016年6月20日,姚成表示4800元购买原告的车;6月22日原告收到姚成转账10000万;6月23日原告向姚成发送追款短信“今天九千加四千八。你一共应给一万三千八百元。看到请回电话”;6月24日原告问“姚成,车买不买了”;6月25日原告给姚成发短信“你朋友的九千,明天你的就是七千二,买摩托车的话是四千八,不买的话租金到明天是七百。明天中午十二点之前不予答复,后果考虑好”。若原告6月22日收到的10000元,系姚成欠付的借款及摩托车款,6月22日之后,原告仍向姚成追讨借款及摩托车款,显然逻辑上不能成立。因此,原告主张姚成转账的10000元系其收取的姚成的还款与被告主张的10000元是自己通过姚成转账归还原告的借款,二者相较,被告的主张更符合事实,本院采信被告的观点,确认该10000元是被告的还款。综上所述,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8000元,原告预先扣除3000元,实际出借给被告2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被告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应为25000元。双方无争议、原告已经确认被告归还的18000元和本院确认的6月22日姚成转账的10000元系被告的还款,被告业已归还原告28000元,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索才让当智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索才让当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祯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温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