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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勇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173号罪犯宋勇,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大刑二终字第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9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宋勇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6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宋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