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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亚杰、王思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亚杰,王思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16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亚杰。被申请人:王思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亚杰、王思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