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及利息、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并支付了执行费60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并且申请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