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865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4087830X。负责人:李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曾雪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雪花负担。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