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隆正才与周利华、吴春燕、周航、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正才,周利华,吴春燕,周航,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334号原告:隆正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洋(特别授权),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华。被告:吴春燕。被告:周航。被告:周静。原告隆正才与被告周利华、吴春燕、周航、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隆正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隆正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曾  激  扬人民陪审员 曾  胜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远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