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6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申请执行穆俊文、穆崇有、雷光珍、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葵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穆俊文,穆崇有,雷光珍,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6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号*幢*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8645147-3。代表人:周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可,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穆俊文,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穆崇有,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雷光珍,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四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8913745-X。法定代表人:穆崇有。被执行人: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8769-0。法定代表人:穆俊文。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836308-X。法定代表人:穆崇有。被执行人:乐山市癸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组织机构代码:78226556-3。法定代表人:雷光富。被执行人: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方嘴村。组织机构代码:66536457-0。法定代表人:雷光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案与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102执654、655号案并案执行(三案执行标的为八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17033340.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三案诉讼费用977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委托四川九歌拍卖有限公司第三次拍卖被执行人穆崇有所属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182、184号、186号、188号、190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7325、207327、207329、207326、207328),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炎帝庙街20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73**)。除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188号号商业用房以378252.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外,其余房屋均流拍。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931828元的价格接受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182、184号、186号、190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7325、207327、207329、207328)及乐山市市中区炎帝庙街20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73**),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借款本金。综上,扣除买受人代被执行人穆崇有缴纳的过户税费59399.24元及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188号号商业用房现承租人已经交付穆崇有的租房押金2000元、本案执行费36396元后,申请执行人在三案执行中共计受偿债权本金3212284.76元,尚有债权本金13821055.58元及利息、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182、184号、186号、190号商业用房、乐山市市中区炎帝庙街20号商业用房抵偿后应由穆崇有承担的房屋过户税费未能受偿。因八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