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凤明、莫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凤明,莫玉珍,赖玉莲,吴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覃凤明,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莫玉珍,女,193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赖玉莲,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吴承坤,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覃凤明、莫玉珍申请执行赖玉莲、吴承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荔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绍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