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初万双、甄晓茹与甄桂杰、彭文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万双,甄晓茹,甄桂杰,彭文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初万双,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晓茹,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桂杰,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立,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上诉人初万双、上诉人甄晓茹因与被上诉人甄桂杰、被上诉人彭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吉018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知上诉人初万双、上诉人甄晓茹于2017年5月17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初万双、上诉人甄晓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初万双、甄晓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