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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崔安林与门景华、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安林,门景华,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崔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生,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成,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门景华,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解放路65号。法定代表人:门景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崔安林因与被申请人门景华、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崔安林申请再审称:1.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门景新,是门景华的亲兄弟,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将装修拆除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门景华,违法了法律规定,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将装修拆除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吉林奥亚名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