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6225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瑞琪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瑞琪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25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进。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琪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瑞琪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张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