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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詹守奎与田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守奎,田径,长宁康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975号原告:詹守奎,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彭昌平,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径,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长宁康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长宁县三元乡大村*组。法定代表人:邵维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地址: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北二段***号。负责人:许多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守奎与被告田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詹守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守奎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原告詹守奎负担。审 判 长  唐淑辉人民陪审员  胡继伦人民陪审员  詹怀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