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5903-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店,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5903-5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层2A073。经营者:李海娟,女,汉族,1967年4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何红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层2A073。经营者:何林,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路与创新路交汇处裕富苑1-3层。法定代表人:黄坚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因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梦之彩雨具店、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八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947-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八案进行了审理,八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元。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二审调查询问笔录。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公证书合法有效,一审判令的赔偿金额并非过高而是过低,上诉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纠纷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店口头陈述意见称: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并未转让产品给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口头陈述意见称:一审对我方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毛毛》、《涂涂》、《蹦蹦》、《熊出没LOGO》及动画片《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中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毛毛》、《涂涂》、《蹦蹦》、《熊出没LOGO》动漫角色形象著作权的行为;2、上诉人、原审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每案10000元(共计8000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判令: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店立即停止侵害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毛毛》、《涂涂》、《蹦蹦》、《熊出没LOGO》及动画片《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中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毛毛》、《涂涂》、《蹦蹦》、《熊出没LOGO》动漫角色形象著作权的行为;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元,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店负担。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公证书》记录了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婉琳与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购买涉案商品的全部经过,程序上并不存在瑕疵,内容上能够证明相关物品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和缺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原审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的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本院对上述金额予以维持。再次,上诉人主张涉案商品均系从其前手处获得,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梦之彩雨具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温秋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