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任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任建刚,阎明,刘晓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052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故里花园21号底商。负责人:湛府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建刚,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阎明,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刘晓珉,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被申请人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刚、阎明、张静、刘晓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华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任建刚、阎明、张静、刘晓珉名下24357758.9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函,由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建刚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10号康宁大厦××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二、冻结被申请人任建刚名下天津市河东区广宁路团结东里××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三、冻结被申请人阎明名下天津市东丽区登州里××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四、冻结被申请人阎明名下天津市南开区瑞海家园××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五、冻结被申请人阎明名下天津市和平区万科都市花园××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六、冻结被申请人刘晓珉名下天津市和平区天源花园××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七、冻结被申请人刘晓珉名下天津市河东区义信里××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八、冻结被申请人刘晓珉名下天津市河东区义信里××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九、冻结被申请人刘晓珉名下天津市河东区义信里××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十、冻结被申请人刘晓珉名下天津市河东区义信里××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期限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