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7009姚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009号原告:姚某,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翟某,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姚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姚某已预交),由姚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