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兰英、唐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兰英,唐兴江,唐兴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965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被告:王兰英,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唐兴江,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唐兴廷,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英、被告唐兴江、被告唐兴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张 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