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兰英、唐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兰英,唐兴江,唐兴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965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被告:王兰英,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唐兴江,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唐兴廷,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英、被告唐兴江、被告唐兴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张 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