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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辉与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988号原告:冯辉,男,汉族,农民。被告:吴素杰,女,汉族,农民。被告:孙加瑶,女,汉族,农民。被告:孙佳雪,女,汉族,农民。被告:孙继生,男,汉族,农民。被告:蒋宝香,女,汉族,农民。原告冯辉诉被告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9日,原告冯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辉负担。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