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辉与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辉,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988号原告:冯辉,男,汉族,农民。被告:吴素杰,女,汉族,农民。被告:孙加瑶,女,汉族,农民。被告:孙佳雪,女,汉族,农民。被告:孙继生,男,汉族,农民。被告:蒋宝香,女,汉族,农民。原告冯辉诉被告吴素杰、孙加瑶、孙佳雪、孙继生、蒋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9日,原告冯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辉负担。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