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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段肖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肖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肖朋,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肖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王祖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肖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段肖朋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载着妻子刘某沿滑县半坡店乡段屯村乡村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到滑县焦虎镇屯集村村民魏某家外闹事,滑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段肖朋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段肖朋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肖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段肖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刘某、魏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滑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车照片、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接处警情况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段肖朋户籍证明。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肖朋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肖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肖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