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苗林、马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林,马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苗林,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明生,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林与被执行人马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马明生偿还申请执行人苗林人民币共计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明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