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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56号申请人汤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新河镇被执行人阳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新河镇申请人汤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19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19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徐小琴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