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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余子金,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子金、被上诉人吴某均到庭参加询问。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本案争议的财产即木房一栋及杉木林的权属尚未查清,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其它财产分割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欧晓林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