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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汤土妹与邹龙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土妹,邹龙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543号原告:汤土妹,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敏,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禄,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龙林,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汤土妹诉被告邹龙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汤土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汤土妹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主动返还100000元款项,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土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汤土妹负担。审判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丽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