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益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益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益挺(曾用名宋王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7年8月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未执行);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24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因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益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副检察长郭长勇出庭,指控:1、2017年3月中旬,宋益挺将胡正杰停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合利木衣夹厂车棚的一辆本田摩托车窃走,将车驶到临海市永丰镇沙头村时因车没油而将车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7年3月30日晚,宋益挺将周德会停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合利木衣夹厂车棚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车盗走,将车驶到临海市括苍镇箬溪村时因车没电而将车停在一小屋里,后宋益挺父亲宋正松将车找回还给周德会。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3、2017年4月3日晚,宋益挺将黄永联停在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村老年协会的一辆可人牌电动车盗走,将车驶到临海市区嫖娼后将车抵押给卖淫女,后宋益挺父亲宋正松将车赎回还给黄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4、2017年4月5日,宋益挺进入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村保宁���132号詹君飞家一楼,将詹君飞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推至门口时,被张人武(另案处理)看到后即从后门逃走,后张人武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益挺具有累犯、坦白、将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部分犯罪未遂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益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宋益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益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益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益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益挺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八百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第2页第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