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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丹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44号原告:朱丹,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公司总经理。原告朱丹与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朱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晓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