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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97号原告:李玉梅,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男,34岁,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K256。被告:王立军,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玉梅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