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港波特曼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港波特曼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1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954236831B)。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1-1)(1-2)。代表人:徐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斌,该支行员工。被告: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02801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明道。被告:宁波东港波特曼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6931-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明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与被告浙江宇大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东港波特曼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