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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勇、周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勇,周炜,陈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823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6483H62。主要负责人:林向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本元,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晓勇,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周炜,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曦,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勇、周炜、陈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张晓勇、周炜、陈曦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小芬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