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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靖峰被执行人: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承德格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22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