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桂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桂琴,鞠振龙,李长福,李长青,李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41号申请执行人:尹桂琴,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场部居民区。被执行人:鞠振龙,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水稻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兴馨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长福(曾用名李志影),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水稻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新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长青,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水稻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兴馨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金富,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水稻种植户,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兴和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尹桂琴与被执行人鞠振龙、李长福、李长青、李金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5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鞠振龙、李长福、李长青、李金富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审判长 许维春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其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