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会申请执行X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40号李会,女,蒙古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创业路老三楼062-2-201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女,1955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豪林国际********号,联系电话151XX****XX李会申请执行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7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71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