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盘与被执行人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盘,赵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韩盘,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苗沟村*****号。被执行人赵金凤,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委张庄**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西班牙小镇*号楼*单元*楼*户。本院受理的韩盘申请执行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盘借款350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赵金凤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8000元,因申请执行人韩盘与被执行人赵金凤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韩盘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