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旭英与蒋春梅、蒋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英,蒋春梅,蒋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26号之二申请人陈旭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春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运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旭英申请执行蒋春梅、蒋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