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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素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04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素英,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素英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素英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农业银行抚顺站前志行向被借款人王忠伟汇款27万元,其实际履行借款合同地在新抚区,且借款合同也约定了合同纠纷由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刘素英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站前支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行查询单及转款凭证,证实其借给王忠伟、何苗苗27万元的银行开户行及汇款地点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站前支行,站前支行座落于抚顺市新抚区,故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为新抚区。另查,上诉人刘素英与王忠伟、何苗苗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管辖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青审 判 员 赵威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耿  雪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