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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吕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02号原告:马某,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吕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