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吕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02号原告:马某,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吕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某,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