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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广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4行初23号起诉人:田广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2017年7月7日,本院收到田广杰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田广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起诉人作出的第13030400S130304338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2、请求依法重新认定当事人沈娇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起诉人驾驶豫A×××××轿车正常行驶至北戴河黑石路××商业楼××前××处,撞上沈娇私设道路地锁,造成车辆损坏。当日,该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起诉人田广杰负主要责任,沈娇负次要责任。起诉人认为:起诉人车速很慢,沈娇在公共道路上用较细且颜色灰暗的钢筋私设地锁,无反光标志,拐弯处驾驶员根本无法看到,因果关系明显是违法在道路上私设地锁导致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秦皇岛停车场管理条例》第30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因此,沈娇在公共道路上私设地锁本属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理应拆除和受到处罚,而原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此次交通事故完全因沈娇私设地锁引起,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起诉人认为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民警在事实调查中不能实事求是,在情节认定上有悖公正,完全背离了行政责任认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错误,判令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撤销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秦皇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且效力待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广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