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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库某·艾某、沙某·乃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某·艾某,沙某·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5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库某·艾某,男,1995年4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被告人沙某·乃某,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及翻译人员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于2017年2月8日8时50分许,结伙至本市虹口区水电路广灵二路附近,由沙某·乃某望风,库某·艾某动手窃得被害人郭某某大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050元的华为Mate9型128GB版移动电话机1部,后逃逸销赃给他人。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在本市XXX大酒店XXXX房间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提供的购机发票,同案关系人阿某·奥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犯盗窃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库某·艾某系主犯;被告人沙某·乃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库某·艾某、沙某·乃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库某·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沙某·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