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夏盛旺与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盛旺,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93号原告:夏盛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居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赵岗路280号2#厂房5楼。法定代表人:傅秀阳,系公司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士,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系公司职员。原告夏盛旺与被告厦门精维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夏盛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盛旺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盛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盛旺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