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友与被执行人朱天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友,朱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友,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朱天中,男,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李志友申请执行朱天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总标的为5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天中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友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李志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书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