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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立军、李会颖、王文平、高洪平、盖红春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立军,李会颖,王文平,高洪平,盖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冯文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姚立军,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会颖,女,1983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文平,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高洪平,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盖红春,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立军、李会颖、王文平、高洪平、盖红春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会颖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文平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足额xx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天成 微信公众号“”